为规范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及审查, 依据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电监会令第M号)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,结合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管 理和电力施工市场实际,制定本条件。
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
可证的申请、变更、延续等许可事项。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企
业在施工经营过程中,应当根据国家标准、电力安全生产等法规要
求,按照工程实际需要配备与施工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机具设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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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叁条.各等级承装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 工机具设备条件包括运输工具,杆塔组立和架线设备,绝缘油、气 施工设备,压接、焊接和切割设备,测量、试验及动力设备。(详 见附件1)
第四条各等级承修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 工机具设备条件包括运输工具,线路维修施工设备,绝缘油、气施 工设备,压接、焊接和切割设备,测量、试验及动力设备。(详见 附件2)
第五条各等级承试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 工机具设备条件包括高压发生设备,电气测量仪器,绝缘油、气试
验仪器,常用仪器仪表。(详见附件3)
第六条条件中要求的各项施工机具设备应为承装(修、试) 电力设施许可申请人自有,不得租赁或借用机具设备申请许可。
第七条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申请人自有的某项机具 设备,如在功能上能够*替代本条件中要求的一项或几项,申请 人可用此机具设备替代条件中的对应项目用以申请许可,并对此机 具设备的情况和功能予以说明。
第八条条件中机具设备的规格、数量均为低条件。在实现 条件中机具设备同等功能的条件下,申请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 许可所使用机具设备的规格、数量可高于本条件。